兰州律师:商铺提前退租的法律适用

2022-03-12 10:00:32

案说民法典


  引 言


  商铺经营不善,但是租赁协议还未到期,经营者想要撤铺却遭租赁方拒绝,这该如何是好?


  基 本 案 情


  2020年7月份,XX在某广场租赁了一间商铺用于经营服装店,并与广场W投资公司签订了一份《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36个月,自2020年7月7日起至2023年7月6日止,并设置了租金标准,每3个月为一个交租周期,XX应当在每个交租期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支付下一周期的租金。合同签订后XX支付了3个月的租金。


  因经营不善,XX未在2020年12月20日前缴纳下一周期的租金,并于2020年12月29日向W投资公司提出撤铺申请。W投资公司认为陈某意欲携货逃铺,遂于次日在陈某店铺员工下班后在该店铺门上加锁,导致陈某店内员工无法正常进入,陈某的货物至今仍在店内无法拿出。之后W投资公司多次表示不同意陈某撤铺,要求陈某继续履行合同,并交纳租金,XX不同意。W投资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的租金139351.5元。


  裁 判 结 果


  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一致调解协议:一、W投资有限公司与陈某于2020年7月7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解除,陈某已经缴纳的履约保证金92901元W投资有限公司不再退还。二、XX一次性补偿W投资有限公司损失20000元(已当庭履行)。三、XX应于2021年7月24日前将商铺内的物品搬离,将租赁房屋归还。商铺内的装修由W投资有限公司负责拆除,XX自愿承担拆铺费用5000元(已当庭支付)四、本案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之间再无其他纠葛。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XX承担(已当庭履行)。


  法 官 说 法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期限长达3年,在经营了不到半年,XX方就因资金链等客观原因,无法继续经营,并向W投资公司提交了撤铺申请,欲解除租赁合同,但是W投资公司坚持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将XX的店铺门加锁,导致陈某的货物均积压在店内。此时合同陷入僵局,且事实上不能履行。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考虑到原被告的实际情况,向原被告双方释明了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的规定,在此种情况下陈某可以提出反诉要求解除合同,但仍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W投资公司在未与陈某协商的情况下私自锁门,也存在过错,其导致XX无法及时将货物退回公司产生损失、无法继续正常使用租赁物产生的损失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解除租赁合同,化解了合同僵局。


  援 引 法 律 条 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第五百九十二条,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http://www.lzlulvsh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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