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3-14 06:03:02
2021年4月8日,年仅30岁的女硕士周女士惨遭追求者砍杀,现场惨不忍睹,刘某先用腰包击打周女士头部致其倒地,又用单刃尖刀捅刺其胸腹部等部位多刀,用菜刀砍击其头面部多刀。左胸及左腹三处开放性伤口,其中左肋部伤口深及内脏,导致周女士当场死亡。而施暴者正是周女士同事刘某,刘某在已婚状况下骚扰不断骚扰周女士,离婚后便对周女士展开疯狂追求,遭拒后便将周女士杀死。
周女士是所任职公司唯一一位女性工程师,学识渊博,长相靓丽,本应有着美好的未来,却惨死在这样一位疯狂的追求者手中,其实,周女士本可以躲过这一劫,却在自已及相关人员的纵容下,让已经针对周女士犯下重罪的刘某逍遥法外,对犯罪的容忍就是对自己的极大不负责任,为日后抬至杀身之祸压下了伏笔。
事发前一个月的3月5日,刘某曾针对周女士犯下了刑法上的重罪,可是周女士及相关人员却选择了原谅,放纵了犯罪
当天,刘某持刀将周女士从单位宿舍带走,一路胁迫至自己家中,并非法拘禁2天,期间,刘某不仅持刀恐吓,还对其残忍施暴。周先生称,最后,在公司领导施压和刘某痛哭道歉的情况下,周家人放弃报警,周女士回家休假调整。3月7日,刘某写下保证书,保证日后绝不纠缠周女士,也绝不以任何方式联系或接触,其父也写下承诺书,对周家人郑重道歉,承诺严格监督和管控好刘某,不让其再伤害周女士。针对刘某的行为,刘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与强奸罪。
01刘某涉嫌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他人的身体活动自由。
根据立案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其他非法拘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本案中,刘某持刀将周女士从单位宿舍带走,一路胁迫至自己家中,并非法拘禁2天的行为,涉嫌非法拘禁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02刘某涉嫌强奸罪
强奸罪,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妇女性自主权或性的自己决定权。行为人通过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行为,使得被害妇女处于不敢反抗、不能反抗或不反抗的状态,达到其奸淫的目的。强奸罪的本质是违背妇女意志。
本案中,刘某将持刀将周女士劫持至自己家中,采取非法拘禁手段,使得周女士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对周女士施暴的行为,涉嫌强奸罪。
值得注意的是,采取非法拘禁手段,对妇女实施强奸行为,并不具有通常性,因此,对于刘某不能按牵连犯处罚,应按非法拘禁罪与强奸罪,两罪并罚。
4月8日,刘某当着两位同事面,残忍杀害周女士的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他人的生命权。生命是刑法最值得保护的法益,故意杀人罪传统重罪,历来为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
故意杀人行为是类型化的行为,其区别于故意伤害致死及其他致人死亡的行为,根本就在于故意杀人行为是有导致他人死亡高度危险性的行为。本案中,从刘某的作案过程及周女士伤情来看,刘某先用腰包击打周女士头部致其倒地,又用单刃尖刀捅刺其胸腹部等部位多刀,用菜刀砍击其头面部多刀,其中,左胸及左腹三处开放性伤口,其中左肋部伤口深及内脏,导致周女士当场死亡。刘某的行为可谓刀刀致命,因此,本案中,刘某的行为为杀人行为,刘某涉嫌故意杀人罪。
精神状况对刘某刑事责任的影响
案发后,刘某要求做精神鉴定,7月8日,公安局机关依法出具鉴定意见通知书,对犯罪嫌疑人刘某作案时有无精神病、刑事责任能力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刘某作案时无精神病,在本案中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精神疾病是责任的全部阻却或部分阻却事由,根据《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经刘某申请,公安机关按法定程度对刘某行为时的精神状况进行司法鉴定,结论是刘某行为时精神状态正常,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因此,本案中,刘某应对杀死周女士的行为,负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结语:通过以上分析,本案中,刘某涉嫌非法拘禁罪、强奸罪与故意杀人罪,应对刘某三罪并罚。通过本案,警示人们,对犯罪行为应采零容忍的态度,决不能让犯罪分子逍遥法外,给其再行违法犯罪行为的机会,本案中,如果周女士及相关人员,在刘某对周女士实施非法拘禁和强奸行为人,依法报案,恐怕惨案不会再次发生在周女士身上。